山东敏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 2017-01-01 00:00:00
作者: 山东敏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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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在《银川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起草了《银川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银川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专利申请、扶持专利技术实施、鼓励科技创新,提高银川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银川市科技创新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银川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银川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或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补助;
(二)专利实施转化补助;
(三)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带领的创新团队开展科技创新,使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兑现奖励;
(四)对企业(科研院所)牵头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兑现奖励;
(五)知识产权(专利)基础条件建设;
(六)国际国内重大的专利技术合作与交流;
(七)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专利保护、专利人才培训;
(八)专利战略研究、专利预警体系建设。
第四条 适用对象:
本市(含三区两县一市)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第一权利人,住址在本市的自然人,在本市进行创业或在本市实施专利转化的非本市居民以及负责专利事务协调管理的政府机关。
第二章 专利补助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专利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专利补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四)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第六条 申报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银川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补助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和缴纳专利费用票据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居住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四)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提供受理国(或地区)相应的材料。
第三章 专利实施转化补助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专利实施转化补助的条件:
(一)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产业政策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实施转化;
(二)在本市内实施的专利项目,专利权人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应当拥有一件或一件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报项目应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
(三)授权之日起三年内实施转化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四)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五)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实施专利所需的生产场地、设备、研发人员和自筹资金,具专利技术已实施;
(六)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三年内,属于工业类型的专利,其专利产品累计形成100万元以上的销售;属于农业类型的专利,其专利技术规模化示范推广面积达到500亩以上。
第八条 申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转化补助须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银川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转化补助申报表;
(二)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年费发票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申请书;
(五)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三年内,专利实施转化形成销售情况或规模化示范推广面积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商标和标准奖励的申请
第九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申请奖励应具备的条件:
(一)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带领的创新团队开展科技创新,使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
(二)银川市区域内的企业;
(三)获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证书的企业或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企业;
(四)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第十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申请奖励,企业须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及复印件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复印件;
(三)企业与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签订的协议及工资证明等;
(四)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团队证明材料;
(五)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持的课题形成科技创新成果,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证书;
(六)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
(七)科技创新成果没有受到市级科技资金资助的证明。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申请奖励应具备的条件:
(一)获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牵头制订企业(科研院所);
(二)银川市区域内的企业(科研院所);
(三)牵头制订企业(科研院所)获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牵头制订企业(科研院所)申报奖励须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填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文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主管部委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文件及复印件;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文本文件及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
(六)以上(二)、(三)、(四)项仅需提供一项即可,其中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需提供在国家标准委备案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由科研院所牵头制定的标准,应有该标准领域银川市优势骨干企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与牵头部门共同参与起草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审核
第十三条银川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申请补助、专利实施转化补助,以及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创新团队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牵头制订企业(科研院所)兑现奖励。银川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补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六章 补助方式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全额补助,专利授权后的年费由企业和个人自理(一个专利只能补助一次);国外发明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申请的只奖励一次)。
第十六条 专利实施转化项目在申报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调研、筛选,提交局务会审定,与财政局会商后下达,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或其带领的创新团队进行科技创新,使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牵头制订企业(科研院所)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地方标准的牵头制订企业(科研院所)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银川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二十条 银川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银川市财政局和银川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利实施转化项目,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带领的创新团队开展科技创新,使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项目,以及获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奖励的强制性标准奖励项目,在《银川市科技局落实科技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的操作规程》规定中须进行成果登记的,在银川市科技局综合科技科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补助、奖励的经费全数收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银川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银财发【2009】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