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敏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 2017-03-02 00:00:00
作者: 山东敏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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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专利促进保护条例》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管委会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区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向区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三)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
(五)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配套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本办法配套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区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实施与产业化等方面。
第八条 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
主要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维护进行资助。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侵权案件查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合作与交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条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方面。
第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工作表彰和奖励等。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与产业化
主要用于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利信息化应用推广、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立、重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等。
第十二条 其他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及政策法规的研究及制定,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评估、咨询、交易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支持知识产权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宣传培训、专利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第四章 资助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十三条 凡第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区管委会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
(二)具有平潭或台湾户籍并在我区工作的个人;
(三)在区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在区以外(含境外)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具有平潭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奖励: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及授权、PCT专利申请、国外专利授权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奖励标准
(一)对单位申请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个人按上述额度的50%予以奖励;
(二)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对单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个人按上述额度的50%予以奖励;
(四)对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8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的,按上述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授权的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五)对获得香港、澳门、台湾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参照上述获得其他国家专利的奖励额度执行;
(六)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的单位,奖励10000元;
(七)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奖励1000元;
(八)对非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九)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色涉农集体商标、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奖励标准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岚综实管办〔2013〕64号)文件标准和平潭县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获国家专利奖和省专利奖奖励标准
对获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
对获省专利特等奖的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省专利一等奖的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省专利二等奖的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省专利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标准
经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给予8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十九条 专利产业化项目、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知识产权专项的资助标准
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每项配套15万元。
对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等公共服务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标准
对列入我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奖励标准
对设立在我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外地知识产权分支机构,代理我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实用新型奖励500元,外观设计奖励3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奖励;代理我区商标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每件商标奖励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奖励;代理我区著作权申请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后,每件奖励500元。
对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年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维权援助资助标准
按核定后的调处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援助,单项最高援助上限10万元,优先支持涉外专利纠纷胜诉的当事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取消其后五年内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牵头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五年。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印发